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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六大典型案例(1-3)

发布时间:2017-08-01 16:14:14


    案例1

    开办学校正常经营却拒绝履行2万余元债务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开办学校且正常经营,却拒不履行2万余元的债务,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基本案情

    2012年,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王某因装修需要购买装修材料,装修人员根据王某的要求向申请人庄某订购了地板砖等装修材料。货送到后王某验货并签收,但未支付货款,后申请人多次催要,王某均拒绝支付。

    2013年申请人庄某将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12月24日判决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支付给庄某货款26682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庄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向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送达报告财产令,其拒绝报告。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采取罚款措施后,其仍拒不执行。

    根据郑州市某摄影化妆学校年度审计报告和调查情况显示,该学校有较为固定的收入,且足以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情节严重。因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二七区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

    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考虑到王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被抓获后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债务,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开办学校且正常经营,足以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表现。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促使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王某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2

    购买挖掘机不还款私拆定位设备隐匿财产

    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擅自拆除标的物装置并予以隐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2日,张某从河南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得挖掘机一台,并约定由张某分期支付相关货款。因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该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

    经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向河南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经该公司申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邮寄送达张某户籍地,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将判决生效情况和执行义务告知张某本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张某于2014年4月初将挖掘机的GPS定位系统拆除并予以隐匿,始终拒绝提供挖掘机的任何线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因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及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6年3月5日将张某抓获归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擅自将执行标的物装置拆除予以隐匿以逃避执行,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试图隐匿财产,却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例3

    为逃避执行先后5次转移拆迁赔偿款

    被执行人安某转移拆迁赔偿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安某通过担保人张书某、张伟某、吕某从郭某处先后共借款45万元,后安某未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郭某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3月4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安某、张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某借款共计3775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安某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5月12日,郭某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5月19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向安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5月26日前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但是安某并没有按时履行。

    经查,2015年安某老家的房子拆迁收到了42万元的赔偿款,但是因害怕法院执行该款项,先后分5次将该款项转移到安某某、左某某的名下,自己名下留了10万元。随后郭某以安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2016年11月27日新郑市公安局对安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法院经审理判决安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安某无视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而拒不履行,甚至将名下财产进行转移,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严重损毁了法院、法律的尊严。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要尽力积极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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