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儿子不满五个月,在妻子儿子最需要精心照顾的时候,丈夫却要起诉离婚,如此作法于法于情都难行通。近日,巩义市原告张某诉妻子曹某离婚一案被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丈夫张某系巩义市公安局芝田派出所民警,被告妻子曹某系巩义市芝田镇官庄村一农民。二人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订婚,2003年元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生育一子(未满五个月无名)十几天后被告因精神病复发服药自杀未遂,后经市医院抢救脱险,现趋于正常。被告婚前于1999年曾患分裂样精神病。原告诉称:由于被告隐瞒了精神病史,原告精神、经济均受损失,夫妻关系无法维持。被告辩称:双方婚后被告因家庭生计劳累成疾,且现正值哺乳期,原告不仅不念此情,反而起诉离婚,与情不合,与法不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婚前隐瞒了其精神病史,婚后复发,原告方知此情对双方夫妻感情确有影响,因被告病情系间歇性质,只要环境适宜,此病复发几率将会明显降低。加之被告现正处哺乳期,只要原告增强家庭观念,呵护被告及其幼子,必将会缓冲被告病情,幸福美满有望,故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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