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荆建民因婚姻矛盾激化杀害其岳父母一案作出判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荆建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荆建民到卢氏县汤河乡新坪村其岳父母家协商自己和妻子离婚之事。当晚7时许,荆建民想留下吃饭,其岳母不同意,并赶其走,荆建民不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荆建民遂持刀先后向其岳母、岳父头部、面部、颈部等部位连砍数下,将二人砍伤。其岳母韩桂珍经抢救无效于2003年9月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桂珍由于颅骨骨折,颅脑出血而死亡;崔万富的伤情属轻伤(重度)。2003年8月29日,被告人荆建民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卢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荆建民因婚姻家庭问题,竟丧失理智将他人砍死、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论罪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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