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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受雇劳动受重伤 拘留村长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7-06-29 16:39:28


    6月13日下午,一位40多岁、拄着拐棍的农村女性闫某来到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院内,从执行员张丙江手中接到13余万元钱,激动地留下泪水……

    原来,2015年10月2日,由于上级通知要检查各项工作,中牟县三官庙乡某村三组组长张某安排闫某等人打扫本村卫生。在清运垃圾装车运载过程中,邢某启动电动车,闫某未能坐稳,导致闫某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闫某伤情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但该村不愿承担高额的医药等费用。经过两级法院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二审最终判令该村村民委员会和第三村民组共同赔偿闫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4436.4元。经闫某多次催要,该村村民委员会及三组领导对此置之不理。闫某遂于2016年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月7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向该村村长和三组组长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二人拒不配合。5月2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张某某进行拘留。拘留期间,二人痛定思痛,将13多万元交到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该案承办执行员说,闫某受雇佣从事劳动,其受到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该村村民委员会及二组应积极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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