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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赡养引纷争 法官巧解母女结

  发布时间:2017-06-21 18:05:29


    “法官,你说得对,母亲把我们拉扯大不容易,我不能忘本啊。这是补交的5000块赡养费,今后一定按时支付。”2017年6月16日下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内,当着执行法官的面,被执行人李霞将5000元赡养费递到了年过八旬的老母亲手中。

    【案件】

    “我病了痛了,闺女也不问一声,都说女儿是妈妈的小棉袄,我这‘棉袄’不太暖和啊,每月200块的赡养费也不给”。说这话的是郑州83岁的刘老太,这个年纪本应安享晚年、儿孙承欢膝下,但刘老太却为了生活有个着落,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了法院。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刘老太膝下有两儿一女。刘老太的丈夫早年去世后,刘老太带着孩子们改嫁到了郑州市惠济区某村。2007年,刘老太再婚的老伴儿也离开了人世,刘老太便开始轮流在子女家中居住。因认为母亲偏袒哥哥们而耿耿于怀,李霞一直对老太不冷不热,母女俩之间的关系也一直很紧张。

    随着时间的推移,刘老太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搬出了子女家中独自租房居住。由于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村里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已远远不能满足刘老太的生活需求。李霞的两个哥哥经常来看望刘老太,唯独李霞对待刘老太的态度变得愈发“冷漠”,对老母亲的生活起居也“不闻不问”。

    2008年1月,在求助女儿无果的情况下,刘老太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儿支付每月赡养费400元并提供两间住房。

    2008年6月,惠济法院依法判决李霞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并为刘老太提供两间住房。直至2016年,距离判决生效已经过了八年多时间,李霞仍未向刘老太支付一分钱的赡养费。

    近两年,老人的健康状况一年不如一年,无奈之下,2017年2月,刘老太向惠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女儿李霞支付赡养费。

    【执行】执行和解化心结

    “不要吵了,你也是40多岁的人了,也上有老下有小,我就问你一句话,到底是钱重要,还是这么多年的母女情分重要?”一大早来到李霞家中后,惠济法院张法官又开始断这桩家务事……

    受理刘老太的执行案件后,张法官向李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本以为对方会避而不见,孰料第二天,李霞却主动来到法院说明情况:“我没有说不养我母亲,母亲与我共同生活了20多年,大部分费用都是我出的。何况村里还发的有拆迁补贴,她也不差钱。”李霞说由于母亲偏袒两个哥哥,因此她才不愿意再尽赡养义务,“她还有两个儿子呢,也应尽赡养义务,为什么不告他们?我现在没工作,我的孩子在上高中,实在是拿不出钱来了。”

    听到女儿这样说,刘老太很气愤,“这十几年了她都没管过我,都是俩儿子赡养的。她如果真对我好,我干嘛还一趟趟地来告状啊!”

    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情况后,考虑到虽然两人之间矛盾较深,但希望李霞能念及亲情,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于是,执行法官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

    “谁都有老的一天,要是你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咋办嘞?”张法官对李霞着重从法律规定、伦理道德、社会声誉等多个方面,耐心说服教育;另一方面又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的多次劝导之下,李霞表示放下了心结,承诺会让老人安享晚年。刘老太则表示理解女儿的心情,愿意作出适当让步。

    于是,6月16日下午,刘老太同女儿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李霞先行支付所拖欠的赡养费5000元,并于每月20日前将赡养费打入刘老太指定的银行卡内。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拿到赡养费后,刘老太很是激动:“感谢法官,不仅帮我要回了钱,还帮我找回了女儿,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说法】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文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此外,子女在给予老人充分的物质条件保障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常回家看看,多陪老人聊天、多关怀安慰,从而使每一位老人都能愉快地安度晚年,并且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本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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