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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出重拳攻坚执行难 两名“老赖”被刑事立案

  发布时间:2017-06-21 17:21:53


    根据省高院“夏季雷霆”执行工作部署,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坚持以打击拒执犯罪为抓手,通过在全市法院推广设立打击拒执犯罪警务办公室、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失信彩铃”等创新执行举措,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生活空间,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以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郑州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庭积极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6月20日,在该庭庭长闫明的安排协调下,当天就有两名“老赖”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

案件一:

    郭某申请执行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某1283.5万及利息,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当事人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直声称自己没钱。经执行干警调查发现,王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擅自将自己名下的面积为112.36平方米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韩某,而此房屋当时的评估价为21.6万元,转让价格还不到评估价的一半,其行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6月20日,王某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

案件二:

    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兖州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贺某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兖州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贺某向北京某投资管理中心连带承担账款1179969.38元及违约金545145.85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贺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面称其对大唐洛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尚在协调处置中,另一方面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3月29日先后两次采取变更工商登记的手段,将其实际控制的兖州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变更为济宁某贸易有限公司,并在2016年4月26日与大唐洛阳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偃师市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贺某于2016年5月6日将117.9969万元通过济宁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走。6月20日,贺某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

法官说法:

    上述两名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均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执行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执行法官奉劝那些仍然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要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诚信为本,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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