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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两级法院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选登

第五期

发布时间:2017-06-19 17:44:26


    1 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

    被执行人王某霞名下有房产、车辆,且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却拒不履行325000元的法定义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对赵某明诉刘某龙、王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龙偿还赵某明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王某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龙、王某霞未履行义务,赵某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城回族区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刘某龙、王某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刘某龙、王某霞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霞名下有房产两套、汽车一辆,且其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执行法院轮候查封了其名下房产,首轮查封了其名下车辆,扣划了其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后发还给赵某明。2014年12月18日,王某霞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劝导王某霞还款,但王某霞仍拒不履行。管城回族区法院遂以被执行人王某霞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6年12月16日,管城回族区法院对王某霞被指控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霞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况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王某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霞名下有房产、车辆,且银行账户内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王某霞在被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主动履行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侥幸心理,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吴超)

    2 逃避执行,夫妻二人共同犯罪

    被执行人闫某、白某红转移名下车辆,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15年,闫某分批向尚某借款8万余元,并约定2015年年底还款。借款到期后,闫某未还款,尚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16年4月7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及其妻子白某红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闫某、白某红偿还尚某借款8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闫某、白某红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闫某、白某红发出履行通知,并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其来法院谈话,但闫某、白某红接到通知后均未前往。2016年7月25日,闫某、白某红为逃避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登记在白某红名下的江淮牌汽车过户给他人。2016年8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将闫某、白某红逃避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9月,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对闫某、白某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闫某、白某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6年11月29日偿还8万余元给尚某,并取得其谅解。2016年12月12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院对被告人闫某、白某红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闫某、白某红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到法院接受谈话,亦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车辆转移,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属于罚当其罪。闫某、白某红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田野)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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