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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两级法院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选登

第四期

发布时间:2017-06-19 17:40:32


    1 围困执行干警被执行人妨碍执法秩序获刑

    被执行人陈某鹏现场侮辱执行人员,并纠集家属采取聚众哄闹执行现场、围困执行干警等方式干扰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

    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对梁某青诉陈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鹏赔偿梁某青各项损失20731.37元。判决生效后,陈某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某青向郑州市上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鹏采取拒接电话、拒不露面等方式规避执行,既不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16年12月6日晚,该院执行干警发现陈某鹏下落,在对其进行带离的过程中,陈某鹏现场辱骂执行干警,并纠集家属采取聚众哄闹执行现场、围困执行干警等方式干扰执行。后续干警增援后,依法将陈某鹏强制带离并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天。

    2016年12月,梁某青向郑州市上街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该院进行刑事立案后,陈某鹏家人将全部执行款项交到法院。郑州市上街区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鹏在法院执行立案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采取多种方式躲避执行。在执行干警对其进行强制带离的过程中,陈某鹏现场辱骂执行干警,并纠集家属聚众干扰执行,妨碍法院正常的执法秩序,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游俊豪)

    2 私扣他人轿车拒不返还 被判罚金

    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车辆义务,擅自将标的物扣留,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罚金2000元。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刘某某因与向某某发生民事纠纷,于2014年12月12日与李某某等人一起,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将向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X60××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扣留,之后刘某某将该车辆开走。向某某多次找到刘某某等人要求其返还车辆,无果后向某某将刘某某诉至荥阳市法院,该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判决,判令刘某某返还向某某车辆。该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向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通知书下达后,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宣讲法律,做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刘某某仍拒不交付涉案车辆,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因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荥阳市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刘某某等人抓获。

    2016年11月17日,荥阳市法院对刘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该院对其依法判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车辆,但其拒绝、阻碍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刘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侯艳华)

    3 欠钱不还车和存款都转移给前妻

    被执行人高某将财产转移至前妻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新郑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日,新郑市法院对原告新郑市某银行诉被告高某借款合同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同年7月23日,经原告申请,新郑市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于8月13日向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

    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某将其名下车辆及银行存款转移至前妻名下,逃避执行。新郑市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以高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至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市公安局审查后决定对高某不予立案。申请人新郑市某银行据此向新郑市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2017年1月18日,新郑市法院审查决定,高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新郑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高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部履行判决,获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新郑市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新郑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高某立案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某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孙世凯)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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