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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两级法院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选登

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7-06-19 17:36:29


    1 为逃避执行将拆迁款转移到儿子名下

    被执行人王某将其名下拆迁补偿款转移至其子名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自诉,被执行人诚心悔过,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因犯罪情节轻微,故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0日,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小李庄村,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将张某殴打致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张某的左肩锁关节脱位;左前臂软组织伤;左肩甲上神经损伤。张某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9万余元。张某向警方报案,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三分局于2013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行政拘留3天。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2014年3月4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依法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法官于2014年9月23日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5年3月2日对王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后经调查,王某所在村庄拆迁,王某获得了拆迁补偿款,但王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早已委托其儿子领取。于是,张某提起自诉,王某因抵挡不住法律的压力,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张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依法判决王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9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对王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执行案件已经结案,双方系邻里关系,王某向法院具结悔过书,并当庭向张某赔礼道歉,得到了张某的谅解,法院遂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王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但其不仅拒绝、躲避执行,甚至将名下所有财产尽数转移,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王某的行为表明了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苑野)

    2 擅自转移被查封设备被判拘役

    被执行人王某龙将查封的设备擅自转移处理,且经法院多次通知,拒不到庭,导致法院裁定无法执行,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在审理河南某铝业公司诉王某龙一案过程中,巩义市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裁定,查封王某龙的两台机械设备。2013年7月30日,巩义市法院作出调解书,由王某龙于2013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偿清河南某铝业公司9.9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因王某龙未履行,河南某铝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巩义市法院查明,王某龙将查封的设备擅自转移处理。执行法院遂作出裁定,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将被转移设备交出。但经法院多次通知,王某龙拒不到庭,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巩义市法院遂以被执行人王某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3月31日,巩义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王某龙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理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龙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的执行依据原本是调解书,但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执行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被执行人王某龙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导致执行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仍然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张小雨)

    3 转让股权获得260万元却赖着不还债

    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转移大额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8月18日判决丁某、张某向原告吴某偿还欠款89万元,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11月23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丁某和张某均未履行法定义务,且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于2015年7月24日将其在郑州某文化公司的股权以2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后,依然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

    丁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3月21日,新密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丁某与被害人吴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完毕,吴某对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认为可酌情对丁某从轻处罚,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且恶意转让其财产,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徐鹏翔)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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