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逃避执行离婚又分房
被执行人陈某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恶意转移名下财产,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系某饰品店的经营者。2007年11月,赵某与本案被执行人陈某福签订了协议,由赵某租赁陈某福在陈砦村的房屋,租赁期为五年。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双方因合同续租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12月17日,赵某与陈某福双方因合同到期腾房问题产生纠纷,陈某福将赵某部分货物拉走,并造成部分货物损坏。2014年4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令陈某福赔偿赵某货物损失13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4年10月底,因陈某福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陈某福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金水区某街道的一栋楼共九层按50%的比例分配给两个女儿所有,使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福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上网追逃,其间陈某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12日,陈某福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4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陈某福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陈某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福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其在判决生效后,通过与其配偶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将其名下财产转移,致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主观逃避执行的故意明显,应当依法予以惩戒。该案例警示所有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所有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陈飞)
2 谎称无能力还款 却通过微信支出十余万元
被执行人梁某晓称自己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被发现微信有大量转账记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梁某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七区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审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1313元。在执行过程中,二七区法院向梁某晓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梁某晓明知法院正在执行本案,却继续进行款项交易,在执行人员对其做询问笔录时,梁某晓称其在路边发放传单,没有正式工作,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但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梁某晓微信中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转账收入约5万元,支出约12万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梁某晓有刻意隐瞒财产线索的行为,涉嫌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罪。
2017年1月23日,自诉人吴某向二七区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认为,梁某晓对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考虑到梁某晓及被执行人张某在该案立案起诉后履行了部分义务,且取得了自诉人吴某的谅解。据此,二七区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晓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如今,随着网络支付功能的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网络支付方式进行交易,不少被执行人也开始“耍起了小聪明”,以为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就能逃避法院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梁某晓正是因为存在这种侥幸心理,对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陈鹏飞)
3 强行开走法院查封车辆,被判刑
任某甲结伙使用暴力手段,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严重影响正常的执行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6日15时许,任某甲与张某某、杨某某等三人预谋后,由任某甲谎称需要取走被登封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豫AS××××黑色本田轿车内物品,欺骗法院执行人员将停车场大门打开,后任某甲撕掉法院封条并使用备用钥匙将已查封车辆启动,欲强行开走。法院两名执行干警阻拦时,事先躲藏在停车场内门口的一辆豫AG××××白色本田轿车内接应的任某乙、张某某、杨某某采取推搡、拽头发的方式,强行将执行干警拉开,任某甲趁机强行将查封、扣押的车辆开走。后两名执行干警阻挡任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离开时,任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继续采取推拉、脚踢、夺手机等暴力方法欲强行驾驶豫AG××××号轿车离开。
任某乙、张某某、杨某某见无法离开,便打电话纠集任某丙、何某甲、何某乙到场帮忙,任某丙、何某甲、何某乙到场后,在法院执行局多名执行人员已经着制服在场,且登封市公安局崇高路派出所民警亦到场处警的情况下,再次强行驾驶豫AG××××白色本田轿车欲离开,直至被登封市人民法院法警控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任某甲主动到登封市公安局崇高路派出所投案,其家属也将任某甲开走的豫AS××××号牌黑色本田轿车退回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甲结伙使用暴力手段,转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严重影响正常的执行活动,遂判处任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是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现实中,部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藐视法律,聚众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严重阻挠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依法打击此类行为,对于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