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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两级法院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选登

第一期

发布时间:2017-06-19 17:26:26


    开栏的话

    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是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武器,也是推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抓手。2016年,郑州两级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成效十分显著,共审结拒执犯罪案件2160件,其中有7个基层法院被省法院授予“打击拒执犯罪金牌法院”称号。2017年,郑州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继续发挥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引领作用,进一步畅通打击拒执工作的办案渠道,坚持公诉与自诉并行推进,建立执行惩戒的常态化机制,真正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截至4月30日,郑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拒执犯罪案件820件。本报特开设专栏,对郑州两级法院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进行选登。

    1 拿父亲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规避执行被判刑

    被执行人李某勤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利用其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进行生产经营行为,规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孙某周与李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勤偿还孙某周借款178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勤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孙某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某勤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故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勤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故意使用其父李某凯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进行生产经营行为,且该银行卡账户自2010年10月13日开户至2011年底,有大量资金往来,现金存入及购买理财产品。其规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2016年10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勤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偿还借款。但其不仅不履行判决义务,还利用其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账户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规避执行,且该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现金存入及购买理财产品,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执行判决,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高云鹏)

    2 名下三辆车却只报一辆也构成犯罪

    被执行人郭某君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0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对尚某诉郭某君、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某军、林某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郭某君赔偿尚某316540.9元,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某军、林某房承担连带责任。经上诉后,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郭某君未履行义务,尚某向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郭某君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016年9月14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决定对郭某君司法拘留十五日,后郭某君仅申报其名下的一辆车。经查询,郭某君名下共登记有三辆车。因郭某君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人尚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未立案。2016年9月19日,尚某向法院提起自诉。经审理,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对郭某君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某君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郭某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同自诉人尚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郭某君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君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法院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满足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条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表明被执行人负有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也构成拒执罪。(许文聪)

    3 领了600多万拆迁款就是不还钱

    被执行人张某转移执行财产,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张某与万某借款纠纷一案,经中牟县法院和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应偿还万某借款99.2万元及违约金。2014年4月4日,中牟县法院依据万某的申请对张某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的房屋予以查封。后张某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2015年1月5日,万某向中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但张某仍未按期履行。2015年4月27日,张某委托其女儿将查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600多万元领取,领取补偿款后仍未履行法律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11月,法院将张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6年3月29日,中牟县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张某转移执行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张某领取房屋补偿款后,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张某拒不履行,表明其有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鲁韶华)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赵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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