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它神圣、庄严、不可侵犯。但在6月7日上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却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一幕。
事情发生在庭审调查阶段,原告李斌(化名)称被告张茹(化名)多次对其实施家暴行为,张茹矢口否认,二人就此事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
正当法官对二人的过激言语进行制止时,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原告李斌情绪突然失控,起身离开原告席,在法庭中央当众脱下裤子,声称为了展示伤口。法官对李斌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了制止,但就在法官以为李斌准备返回原告席时,李斌却再次将裤子脱下。
情急之下,法官立即宣布休庭,通知法警赶到法庭,制止李斌继续做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并将李斌带离法庭。
李斌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法官依法对他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事后,法官对李斌进行了法制教育,李斌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也后悔不已。
法官说法
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以过激行为在法庭上发泄情绪,扰乱法庭秩序,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