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他人借款不还,债权人一怒之下将债务人夫妻告上法庭。日前,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田凤香诉被告汤杰朝、李枝凤夫妇借款案,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800元。
2001年2月9日,被告汤杰朝通过张素霞从原告田凤香处借款10000元,约定2个月后偿还,并向原告田凤香出具欠条。但到期后,被告汤杰朝向原告支付200元,余款未支付。后原告委托张素霞向被告汤杰朝催要借款,被告李枝凤在汤杰朝出具的欠条背面写上“今汤杰朝有病,不能还账,以后慢慢再还”。但原告至今未得到偿还,故起诉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认为:虽然借款是被告汤杰朝一人向原告借的,但被告李枝凤做为汤杰朝之妻对汤杰朝借款是明知的,且也为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同意偿还,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此作出上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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