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邻居之间闹上法庭,又是为了哪般?5月22日上午,管城法院执行局的干警来到陇海东路某小区,将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邻居”王女士,带回了法院。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2014年以前王女士便租用该小区位于最东边的一套房产,在此做起了房屋中介的生意。2014年底王女士买下了这套房屋。但是没多久,王女士将正常出入的门封死,将临街的窗户打成大门并铺设了一条楼梯,这可急坏了小区的邻居们:王女士铺设的楼梯堵住了小区东边的大门,小区从两个口出入变成了一个,应急逃生道无法正常使用。小区管理方多次要求王女士将改建部分恢复原状,王女士都置之不理。6名业主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管城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擅自打开的北部出入通道封闭、拆除北边水泥台阶并恢复原状。王女士提出上诉,郑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时至今日,王女士依然没有将通道、台阶恢复原状,执行干警来到小区将王女士带走。在法院,面对执行干警苦口婆心地劝说:“你将通道堵住方便了自己,可同时也损害了整个小区业主的利益呀。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其他业主,你也会感到不便。更不要说这对于小区环境和安全都有影响。”最终王女士表示拆除工程繁琐,同意双方在一起商量如何拆除台阶并将通道恢复原状。
法律小贴士:
1、王女士擅自改建的行为,破坏了房屋的原有结构,改变了正常的出入通道,给自身和周围居民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区业主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