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这么快就帮我讨回了救命钱,我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我代表全家谢谢你们。”
5月15日上午,惠济法院执行局一间办公室内,申请执行人耿某拿到第一笔三万元的工伤赔偿款后,激动地拉着执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15年12月,被告河南某公司将其厂棚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汪某,汪某又将该工程部分转包给了被告赵某,被告赵某随即开始组织工人施工。2015年12月25日,赵某所雇佣的工人耿某从棚顶坠落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惠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耿 某各项费用共计11万6千余元,被告汪某及河南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赵某未及时履行义务,耿某于4月17日向惠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得知被执行人赵某有履行能力。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赵某取得联系,耐心向其释明法律,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近半个小时的耐心劝说,赵某表示愿意到惠济法院协商处理此事。
5月15日,赵某主动来惠济法院执行局同耿某协商。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析理,申请人耿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顺利达成还款和解协议,赵某愿意在半年内将近12万元执行款支付完毕,双方自此再无任何纠纷。随后,赵某当庭支付了三万元赔偿款。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