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保险公司投了重大疾病保险,却故意隐瞒身患疾病,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经调解,双方保险合同终止。
2015年9月,孟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4万元。2016年10月,孟某某就该保险进行了续保。2016年10月11日,孟某某被检查出患有癌症,恰属于该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范围。孟某某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该保险公司理赔。而出乎意料的是,该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保险合同理应解除,对该疾病不予赔付。
原来,保险公司经过核查,发现孟某某在2015年9月投保前的一年内,前往医院门诊治疗高血压和冠心病多达11次,但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孟某某并未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当解除,对于随后发现的癌症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经法院调解,孟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孟某某保险理赔款4万元。
【法官视角】
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孟某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据此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本案中,孟某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其患高血压、冠心病的情况,存在一定过错,但保险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是事实,并非完全没有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在信息享有、经济实力等方面的不对称地位,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出发,最终通过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利益平衡。
【案件启示】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往往与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被保险人理赔时,多是因为发生重大疾病,而此时合同的解除势必会对被保险人的疾病治疗及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一方面要做足功课,详细了解合同的条款,明确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要尽到义务,不能存在欺瞒或侥幸心理,避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