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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05-03 16:08:0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有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判案件。

3.审理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4.受理不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申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7.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1.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12.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13.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4.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15.完成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下设人事处、宣传处、综合处)、监督联络工作处、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刑事速裁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减刑假释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破产案件综合审判庭、执行局(下设综合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研究室、法警支队、司法技术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信息网络管理处、纪检组监察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下属单位:河南法官学院进修学院郑州分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

(三)人员构成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463人,其中:行政编制440人,事业编制23人;在职职工541人,离退休人员157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957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9576万元(财政拨款697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60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95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576万元。

(一)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行政运行支出7879万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8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709万元、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84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521万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957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76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68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26万元。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9576万元,比上年增加227万元。增加原因:工资福利支出增加76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5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减少484万元,因此合计增加227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12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0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21.6万元。比去年减少51.12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682万元,主要保障机关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421.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21.6万元,具体采购明细如下。

1.印刷出版服务,单价5万元,数量10批,共计50万元;

2.公务接待服务,单价1080元,数量200批,共计21.6万元;

3.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单价3万元,数量10批,共计30万元;

4.办公设备维修服务,单价3.16万元,数量12批,共计38万元;

5.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单价1万元,数量12批,共计12万元;

6.房屋建筑物维修服务,单价10万元,数量15批,共计150万元;

7.物业管理服务,单价120万元,数量1批,共计120万元。

七、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 。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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