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向阳,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家住登封市卢店镇卢北村。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耿炎坤,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向阳诉被告登封市房地产管理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阳以被告在诉讼中间主动履行义务,此案不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向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宫 向 党
审 判 员 王 金 超
审 判 员 张 智 勇
二 0 0 四 年 五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 建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