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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罢免“村官” 诉权不当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04-05-17 09:01:51


    现在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村官们再也不敢象以前那样为所欲为、不为民办事了,否则的话就可能会被老百姓选掉。但权利也要正确地行使,否则就不会达到目的。河南郑州有17名村民联名向法院起诉,要求罢免自已的村主任,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

    2002年3月,大谢村举行了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现年35岁的时金强当选为大谢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主任。2003年3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郑州市中原区沟赵乡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向时金强颁发了证书,时金强任期三年,任职时间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在此之前,即2003年3月13日,在大谢村包括原告在内的七百多名有选举权的村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表决罢免了被告时金强原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2003年9月1日,吴成文、吴小五、时学进联名17名村民以时金强为被告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说被告无视超过半数村民的表决结果,拒不交出村委会印章及财务,并继续非法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进行活动。要求停止刚当选一年多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时金强的职务,交出村委会公章及财务,停止公然妨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对原告在内的村民直接自治权利的不法侵害。庭审中,17名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罢免时金强职务的签名,证明依法行使直接民主自治的权利,时金强被罢免的程序已经启动。然而,出庭作证的证人时喜伟、程中良、时东顺却代表其本人及全家证实与原告相反的结论,他们本人及全家不同意罢免时金强的村长职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的罢免签名不是他们本人签的。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17名原告所诉争的权利属于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范畴,并非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该17名原告只代表该十七人的利益,不能代表全体村民的意志来行使权利。(三)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和财务只能由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来管理,不是由某一个村民任意掌管,该17名原告要求被告个人交出村委会印章及财务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后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吴成文、吴小五、时学进等17名原告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吴成文、吴小五、时学进等17人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吴成文、吴小五、时学进等十七名原告所主张的选举权、罢免权、决策权均为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侵犯这些权利所产生的属于法律关系不同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于上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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