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与个体户老板一言不合被解雇,红颜一怒走上法庭讨说法,而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的老板声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个体户柳老板支付打工妹小雨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郑州打工妹小雨起诉称,2016年10月10日她来到柳老板在郑州经营的个体化妆品商行,担任技术师并负责培训学员及销售产品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0000元,但柳老板未与小雨签订劳动合同。因经营中双方发生矛盾,2016年11月15日老板擅自将小雨开除,并拖欠应当支付的剩余工资。小雨作为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柳老板向小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拖欠的工资8700元。
被告柳老板辩称,和小雨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并非商行将小雨开除而是她主动离职,起诉中所称的月工资1万元不属实,双方没有约定“五险一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柳老板和打工妹小雨因工资事宜引发纠纷,柳老板同意小雨即日离职。其后,商行支付小雨1376元工资。2016年11月17日,小雨以要求商行支付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仲裁,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庭评议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柳老板开设化妆品商行虽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但仍属于劳动法律上规定的用人单位。故柳老板作为实际经营业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被告。从原告小雨于2016年10月10日到被告商行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关于原告小雨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综合全案,应计算为(当月工资1376元÷2) 688元,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小雨未提交其它证据佐证其主张的月工资10000元的事实,且被告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原告小雨诉求的欠付工资8700元,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柳老板向原告小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