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7日上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院内,中牟县姚家镇某村民委员会村长马某将2.3万元钱交给了年逾花甲之年的霍某,双方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中牟县某村民委员会对该村村西的一座沙岗公开竞标拍卖,称该沙岗的沙土不少于22万方,合同价23万元,霍竞拍成功,交付10万元定金。后经霍某实地测量,该沙岗沙土仅有7万方,且沙岗南侧有一座坟,车辆无法通过取土,极为不便。霍某遂要求该村村民委员会还款,该村村民委员会承诺还款,却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2016年1月14日,在中牟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村民委员会返还霍某6.6万元钱。由于久拖不还,2016年9月27日,霍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经查控该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找到现任村长马某,然马某一直推脱说是前任村长卢某的事,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置之不理,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遂对马某进行了强制拘传,经过明法析理,马某深刻悔悟,写下检讨书,并让家人带来了2.3万元案件款,其余随后交还。
法官说案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而村委会主任,作为这个组织的负责人或召集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与工作事务运行、经济运行及债务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