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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帮助报警是否构成自首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5月10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05-14 15:40:31


[法官简介]

    刘文琳,女,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科级审判员。

[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8日上午,李欣与其妻王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欣持铁锤朝王梅头部猛砸一下致王倒地,又用双手掐住王的脖子致王窒息死亡后畏罪潜逃。案发后,其父李深义对家人及亲属说不管谁见到李欣就赶紧报警,不得袒护。2002年12月27日李欣潜回其大哥李建家,其哥、嫂便劝其自首,李欣表示想见家人一面后再去自首。其嫂便去通知其父李深义等家人,其父李深义在得知李欣回来后当即让家人报警并赶往李建家,李欣的堂兄李荣随后赶往公安机关报警并带领公安人员赶到李建家,将与家人见了面的李欣抓获。

肖月:李欣是否构成自首?

刘文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见,法定的自首条件有两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那么,何谓“自动投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解释还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见,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只要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抓获之前,能够亲自到案,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能如实供述其罪行,都能成立自首,并可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宽恕。

    从本案来看,李欣于2002年12月27日潜回到其哥李建家后,其哥、嫂便劝其自首,李欣表示想见一见家人后再去自首;其父李深义也确实是申明大义,在其得知李欣回来后当即让家人报警,在案发后也曾经对家人说过不管谁见到李欣都要去报警;其堂兄李荣就是在此情况下才去公安机关报了警并带领公安人员赶到李建家。经查实公安人员赶到时,李欣已在家人陪同下走出屋门,确已准备去投案,根据上述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视为其自动投案,李欣归案后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最终,人民法院根据其这一自首情节,并考虑本案的其他因素,对李欣作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从轻处罚结果。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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