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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主动履行 传递执行正能量

  发布时间:2017-03-30 12:32:32


   “你好,我是来替我丈夫交罚金的。”2017年3月27日,王某拿着刑事罚金执行通知书来到了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      

    执行员杨爱国接待了她并问明了情况,原来,她是在押服刑人员张某的妻子。2016年11月,张某因犯抢劫罪被新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被押往监狱服刑,判决书中的刑事罚金部分同时生效并移送执行,执行三庭立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家属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赶到新密法院,这才出现了文章最开始那一幕。      

   了解情况之后,执行员杨爱国首先感谢了王某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同时再次向她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并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履行罚金义务是对在押服刑人员减刑的必备条件。      

    听了执行员的话,王某也对缴纳罚金一事表示了理解,并且当场履行了张某的罚金义务。    

    “我经常会看到法院抓老赖或者在网上、在广场上公布老赖名单,照片信息什么都一清二楚,认识的人都会说这说那,要是俺家因为这也挂到外面,挺丢人的。况且主动履行义务要是能给他减点刑,也好。就当是赎罪了吧……”王某这样说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此外,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应当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希望有越来越多像王某这样的(被执行人)家属,也希望有越来越多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人。虽然个体的行为影响力有限,但仍想通过为王某“点赞”来带动主动履行新风气、传递执行正能量。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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