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七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出被执行人支付宝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第一时间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在其大力配合下成功对被执行人支付宝名下的财产进行划扣。
2013年11月,曾云驾驶电动车沿由北向南行驶,与庄远驾驶电动车右转弯时相撞,致使曾云受伤。事故发生后,曾云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胫腓骨骨折。共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30135.01元。后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云承担主要责任,庄远承担次要责任。在此期间,庄远对曾云的伤情不闻不问,拒不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曾云一纸诉状将庄远告上了法庭。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庄远负次要责任,曾云负主要责任,庄远应对曾云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庄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9280.50元。但庄远却对法院的判决视而不见。无论曾云怎么联系他,电话永远都是无法接通,2017年2月曾远向法院申请执行。二七法院执行干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庄远名下的财产。但奇怪的是庄远名下的银行卡余额最多的也就21元钱。
案件陷入僵局。执行干警刘璞仔细翻阅卷宗,针对被执行人是个90后这一特点,有针对性的让查控人员对其网络账户进行查询。最终发现被执行人庄远的支付宝账号上有资金流动。于是迅速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确认该存款为庄远所有。并向其下发了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在支付宝公司的大力配合下将庄远的支付宝账户存款进行划扣。
法官普法:
支付宝属于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虽然不同于普通银行账户,但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