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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赃物并出售 换徒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04-05-14 15:17:17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又出售。2004年5月1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销售赃物罪判处被告人胡丽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3月份的一天,家住河南省登封市颖阳镇蒋庄村的村民胡丽明以900元的价格购买了鲁国涛(在逃)盗窃的一辆黑色大阳125型二轮摩托车,又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村民胡进伟,摩托车价值4000元。(赃物已发还)。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胡丽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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