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暂无生育能力,且丈夫正在积极治疗中,而妻子不但不给予丈夫应有的关怀,反而却受母亲挑拨起诉离婚,近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付某与被告丈夫赵某均系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农民,二人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订婚。1999年3月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一直无生育子女。1999年11月经河南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被告暂无生育能力(现正在治疗中)。2003年12月原告母亲患病,原告前去护理,后被告多次说情,原告执意不回,并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付某诉称: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且常遭被告打骂,家庭生活无法维持。而被告丈夫赵某认为原告起诉不属实,原告起诉离婚是受其母的挑拨,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被告原因双方未生育,但仍然能够共同生活数年,证明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被告尽快将疾病治愈,给原告创造较好的经济环境,双方和好有望。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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