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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官司

  发布时间:2017-02-15 14:32:15


    从一幢在建民房旁路过,却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一块木板砸伤,郑州的李先生很是郁闷。谁该为自己的受伤负责?是工程的施工方?还是房主?2017年2月14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给出了答案,施工方与发包方分别担责80%与20%。

    现年25岁的李先生在郑州一家公司做文员。2016年7月一天清晨,李先生从家出发,准备去公司上班。“当时时间不早了,为了避免因为迟到被扣全勤奖,我一路走得很快。”李先生说。

    熟料就在他像往常一样从路旁的一幢在建民房旁经过时,意外发生了。“当时我还没反应过来,只觉得脑袋上一阵疼,就晕过去了。”李先生说,几分钟后,他苏醒过来,发现自己被一块从天而降的木板砸中,这块木板还压住了他的胸口。让他动弹不得。

    无奈之下,李先生摸出随身携带的手机,给一同租房的室友打了求救电话。室友很快赶到现场,并邀请几名围观群众一起,将木板从李先生身上挪开。随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尺桡骨骨折、头颅外伤。李先生为此住院8天,花去了近9万元的诊疗费用。

    在李先生住院期间,建房的包工头王某垫付了近6万元的治疗费用。可针对后续诊疗费用及赔偿事宜,李先生多次找到包工头王某及工程发包方高某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2016年10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王某及高某告到了法院,请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共计4万余元。

    随后,惠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好端端地出门上班,被突然坠落的木板砸伤,本来就够倒霉的,”李先生在法庭上说,“孰料出院以后,发包方高某和包工头王某‘踢起了皮球’,对我后续的治疗不管不问,弄得我和家人更加郁闷,我请求法官为我主持公道。”

    对此,发包方高某表示,“工程是我包给王某的,我们签的有协议,你受伤了就该找他,起诉我属于告错了对象。”

    而包工头王某则激动地说,“我已经给他垫了钱了,俺俩就算是两清了。我已经承担了超过了我应承担的责任,不应该再找我赔钱了。”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包工头王某承建被告高某的房屋,王某作为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被告高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双方过错程度,被告王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高某承担20%的责任为宜。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的80%,共计2105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高某承担原告李先生损失的20%即2033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醒】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为此提醒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等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并在现场摆放安全提示牌、警示标志等物品,对往来人员进行风险提示。同时也提醒市民,一旦遭遇“高空坠物”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现场,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等,留存好坠物的形状及大小、财物受损害程度等关键性证据,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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