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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坏车窗窃财物 两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6-12-01 15:57:02


  因嫌工作挣钱辛苦,便做起了砸车窗盗窃的营生,郑州的李某及王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2016年11月3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及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及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与8000元。

  李某和王某都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两人不思进取,又干起了盗窃了老本行。经过一番商量,两人决定开始砸车盗窃。“当时临近年底了,眼见不少路边停的车里都有烟酒等物品,就打算捞一笔。”李某事后交待。两人随后租了一辆轿车,对附近车辆停放较多而又少于看管的地方进行“踩点”。

  2015年12月3日,两人来到郑州市的一条街道,由王某负责望风,李某用破窗器将一辆黑色轿车的车窗砸坏,盗走车内一台红色笔记本电脑。后经鉴定,该电脑价值800元。第一次盗窃得手后,两人便开始了疯狂的砸车盗窃计划。在随后的两个月内,两人又用类似手法作案两起,从车中窃得现金、相机等贵重物品。在随后一次盗窃过程中,两人还盗走了两辆电动车。庭审中,李某和王某交代,他们作案时间一般都选在凌晨,目标瞄准的都是路边和安保设施较不完善的老旧小区内停放的汽车。“这些地方大都无人看管,也没有监控,方便‘下手’。”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社会的危害性等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提醒】

  主审法官随后提醒,近年来,其审理的砸坏车窗进行盗窃的案件呈多发趋势,而不少车主更换车窗所花的费用,往往超过被盗物品的金额。为此提醒广大车主不要在车内仪表台、车座等明显地点存放贵重物品,也不要认为贵重物品放进后备厢就‘万事大吉’了,因为后备箱不是“保险箱”,犯罪分子将砸开车窗后,通常都能轻易地通过车内装置将后备箱打开。同时不要将车辆停放在偏僻路段、老旧小区等无人看管的地带,停车前要注意留心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有条件的车主最好安装报警器等安全设置,以免自身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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