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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拒不执行 法网恢恢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1-22 10:44:33


    名下没有财产就可以逃避执行了吗?名下没有财产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近期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认定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老赖阎某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1月2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某诉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和郑州某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欠马某某本金100万元,郑州某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及相关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该调解书生效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郑州某塑业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马某某遂于2013年8月26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郑州某塑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该公司未予配合。2013年10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又向该公司送达(2013)金执字第2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扣划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某塑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间,郑州某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阎某某坚称两公司均已无偿还能力。

    经金水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张春尧调查发现,郑州某塑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地(含办公楼及车间厂房)因涉及合村并城项目已被拆迁,而该公司账上却无任何拆迁补偿款项。根据办案经验,张春尧法官猜想这里面定有蹊跷,便决定无论多么困难,也要查明事实。为此,他多次奔波,来回往返于拆迁指挥部和银行之间,调取证据,查明拆迁款流向,最终发现阎某某与第三人串通,由第三人领取了拆迁款。经过多次转账,拆迁款最终转入阎某某女儿名下。被告人阎某某为逃避连带保证责任,实施上述行为将钱款转移,致使该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2016年9月,原告马某某以刑事自诉状指控被告人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金水法院提起自诉。

金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告马某某指控被告人阎金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自诉人马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金水法院判决被告人阎金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马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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