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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侄子可以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发布时间:2004-05-12 16:38:03


编辑同志:

    我村村民王某外出务工多年,手头有不少积蓄。去年由于年老体衰,回到村里。王某在村里没有亲人,侄子王顺顺是他惟一的亲人。由于二人以前很少见面,也没有什么感情,所以王顺顺就没有接纳王某和自己一块居住。最后由村委会给王某安排了住房。上个月,王某因患疾病,突然死亡,村委会为他料理后事时发现,王某有5万元存款。王顺顺得知后,要求以自己父亲的名义继承叔叔的财产。村委会认为,此笔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请问王顺顺能否继承他叔叔的遗产?是不是遗产必须归继承人所有,其他人就不能继承?

                                                           小周

小周: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公民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据此规定,王顺顺显然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不能继承死者遗产。

    那么,王顺顺能否以他父亲的名义来参加继承呢?《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由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本案中,王顺顺的父亲是本案被继承人(即王某)的哥哥,而不是其子女,因此不能产生代位继承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王顺顺也不能以其父亲的名义对其叔叔的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结合本案,王顺顺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因此也不“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对于没有人继承的死者遗产,《继承法》第32第规定,无人继承又夫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所以王某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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