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抢劫案,独身潜逃多年的被告人欧阳雷锋被绳之以法。
1997年9月16日晚,登封市君召乡海诸村村民欧阳雷锋,伙同郭学军、欧阳洪涛、谢庐刚、郭立(四人均已判刑)手持匕首,趁着夜色到本市石道乡郭沟村村民郭某家中,强行将门撞开,抢走现金28000元。事后,欧阳雷锋携带赃款外逃,直到去年10月才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雷锋采取暴力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
构成抢劫罪。登封市人民法指控被告人欧阳雷锋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欧阳雷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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