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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由来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简介

  发布时间:2004-05-12 08:59:28


(本文译自清华/天普大学法学硕士项目法律英语强化培训资料 由Coffman教授提供)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Marbury v. Madison)由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做出判决,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超凡的法律事件”(美国Johns Hopkins大学政治学、法学教授Joel Grossman语)。美国最高法院现任首席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曾经把本案描述为“最高法院判决的最著名的案例。”本案的要旨在于,最高法院认定与宪法相悖的国会法案无效,法院不予执行。从而为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权力—司法审查权(the power of judicial review)。

                                        案 件 背 景

    杰弗逊(Jefferson) 和它的共和党在1800年的大选中获得了绝对的胜利,但在杰弗逊和波尔(Burr)谁当总统上却出现了选票相等的僵局。他们两人谁当总统的问题就留给了联邦党人任命的国会来决定了。争论持续了数月,这就给了联邦党人在离职之前增强(扩充)职位的机会。

    1801年2月4日,约翰•亚当 (John Adam)麾下的联邦党人政府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同时继续担任国务卿。2月13日,联邦党人任命的国会通过了一项巡回法院条例,设置了几个新的法官职位。2月27日,国会通过了一项法令,在哥伦比亚特区任命了42个法官(Justices of Peace)。参议院同意之后,亚当签署了所有法官的委任状,交给马歇尔来颁发。但直到3月3日午夜,委任状还没有颁发完毕{这就是美国 “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一词的出处}。到了4日凌晨,杰弗逊接任了总统职务,他发现国务卿办公室还有几份委任状没有下发,就不让发了。

    马伯里(Marbury)是被任命为法官又没有收到委任状者其中之一。他就在最高法院起诉了新任杰弗逊政府国务卿的詹姆士•麦迪逊(James Madison),要求最高法院颁布强制令,命令政府颁发给他委任状。他这样做,依据的是1789年司法条例的第13章,该条例把颁布强制令作为最高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而做出了规定。

    联邦党人任命的法院当然愿意说杰弗逊总统应该向前任政府依职权任命的官员颁发委任状。但法院也害怕对此案处理不当会引起杰弗逊政府的冷遇。最高法院就从解释宪法有关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的条文入手来处理此案,他们发现该案是不被包括在内的。最高法院拒绝了对宪法禁止其行使的权利的履行。这样,最高法院不仅成功地避免了一次政治冲突,而且宣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一项权利:司法审查权。

                                        判 决 摘 译

    时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是这样阐述自己的观点的:

    “本案引出的第一个问题时,申请人有没有得到委任状的权利?

    由于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被总统签署并由国务卿封印,他是被任命了的。这项任命是不可收回的。因此,法院认为拒绝向他颁发委任状是违法的,是对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侵犯。

    我们进一步来考虑第二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他有这项权利,而且这项权利是有效的,当他的权利被侵犯的时候,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救济?

    自由的重要意义当然包含于每一个人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中。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提供这种保护。人们一直强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是一个法制而非人治的政府。如果不能对被侵犯的合法权利提供救济,当然就会有悖于这个称号。

    进而要问这样的问题:他是否有权请求的这项救济?这就要看他所请求的救济的性质和我们法院的权力。

    {大法官进而说,这个案件不是行政部门行使决定(选择)权的问题。而是法律赋予一个部门的领导为特定的行为的问题,这个行为又将对个人权利产生绝对的影响。因此,美国法院没有拒绝做出判决的藉口。}

    这是一个申请强制令的普通案件—不管是给他委任状还是复制件。这就进而引伸出下一个问题:

    最高法院是否有权颁布这个强制令?

    授权建立最高法院的法案,给了法院“在法律原则和功能保护的情况下,向依照国家授权担任职务的人颁布强制令”的权力。国务卿作为依照国家授权担任职务的人,明显在这一范围之内。如果最高法院没有向他颁布强制令的权力,那必定是因为这项法律是违宪的,不能赋予法院这项权力。

    宪法把美国全部司法权力赋予了最高法院和国会建立的最高法院的下级法院。这项权力明显地涵盖美国法律之下的所有案件;以某种形式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也是顺理成章的,因为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是美国法律赋予的。

    最高法院的这项权力是这样规定的,“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公共事务部部长和领事,以及以某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对其他各类案件,最高法院行使上诉管辖权。”法庭上有人主张,最初对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授权是笼统的,因此国会仍然有权将其他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授予最高法院,只要这些案件属于联邦司法管辖权范围。

    …如果国会有赋予最高法院上诉管辖权的自由,而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只有一审管辖权;或者国会授予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而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的话,宪法规定的管辖权就没有实质意义了。

    …一项与宪法相违背的法案是否能成为法律的问题,对美国来说实在是太有趣了。…(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认真解读长期建立起来的一些基本原则。

    …为了寻求幸福,人民最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为自己未来政府确立这些原则的原始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非常耗力的:这项权利不能,也不应当,频繁反复地行使。这些原则一旦确立起来,就应当被作为最根本的原则对待…它们从被确立时起,就应当是永恒的。

    人民这种最初的、至高无上的愿望懿使着政府,赋予不同政府部门炙手可热的权力。这些权力不应轻易变更,或者应当制定特定的限制,以使这些政府部门不能篡越。

美国政府应了后面的描述。立法权是明确界定并受限制的。正是为了这些限制不被误解或者遗忘,才写了宪法。如果旨在被严格遵守的限制性规定随时被超越,限制这些权利并把这些限制写进宪法又有什么意义呢?

    …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来修改;宪法与立法机关的法案居于同一水平,…当立法机关乐于修改时,宪法是可以修改的。

    如果上述前一说法是对的,那么与宪法相悖的立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如果后者是对的,那么对人民来说,制定成文宪法以限制就其本质来说不可限制的权力就成了荒谬的企图。那些在成文宪法上签字的宪法缔造者们,他们殚精竭虑要为国家制定一个最根本最至高无上的法律。顺理成章地讲,相关政府的理论必定是这样的:不管是什么样的法案,只要它与宪法相违背,它就是无效的。

    …如果与宪法相悖的法案是无效的,法院是否要遵守并使起生效呢?如果坚持这样做,那就太荒谬了。

    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规则的人,必须解释规则。如果两法相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它们的效力。 {原文为:It is emphatically the province and duty of the judicial department to say what the law is.

Those who apply the rule to particular cases, must of necessity expound and interpret

that rule. If two laws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 the court must decide on the operation

of each.}

    宪法优于任何立法机关的法案。如果法院还要遵从宪法的话,当两者都适用于一个案件的时候,法院要引用的是宪法,而不是这些一般的法案…

    因此,…与宪法相悖的法律是无效的;法院和其他部门都必须遵从宪法。”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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