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在郑州轻工业学院法学院开庭审理被告马福民、马景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百余名法学院学子旁听了本次庭审。庭审中,证人刘明(化名)作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与以往证人出庭作证不同的是,刘明并没有在法庭上露面,而是在审判庭旁边的证人室进行指证,并通过技术手段改变了声音隐藏身份。
上午11时许,核实身份后,刘明在法警的严密保护下,进入证人室。“我保证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声音技术处理,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刘明进行了询问,提供了案件的有关证词。
本案中,刘明手里掌握有重要的音频、视频资料,也听到过被告案发前聚众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言语,但因担心出庭作证受到被告的打击报复,特向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申请了证人保护措施。该院为了使案件既能得到公正审理,同时又能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批准了刘明的隐蔽作证申请,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证人真实身份不被泄露。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本案审判长蔡富超介绍,隐蔽作证的方式既满足了证人的需要又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庭审前准备工作时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一是要求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证人及其真实个人信息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义务;二是所有涉及证人真实个人信息的案件材料单独成卷,密封保存,辩护律师查阅证人真实个人信息时也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同时判决书、裁定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必须使用化名代替证人真实个人信息;三是在庭审过程中,通过隐蔽作证、声音处理等方式不暴露证人真实身份,诉讼参与人员也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询问证人个人信息,同时开辟证人专用通道,确保证人出庭、退庭不与第三人接触。
最终,在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的有力支持下,被告人被判有罪,受到了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