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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使人亡 医院被判输官司

  发布时间:2004-05-10 15:34:07


    由于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诱发病人死亡而酿成官司,5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纠纷案,一审判决河南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周女士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2390元。

    2001年11月10日,周女士的丈夫贾某入住河南省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入院时病情显示:危。诊断为:冠心病、心衰、巴金森综合症,11天后转住该院二内科心血管病房,病情显示:危。诊断为:高血压性心脏病、糖尿病、肾病,16天后又转住该院二内消化科。2001年12月25日下午8时左右,贾某需要做彩超,由彩超室医师王某为其检查,检查结果:贾某左胸后部有积液,王某即用一次性注射器在彩超室对贾某进行穿刺,穿刺后,贾某不断呻吟、呕吐,当天下午贾某病情转危,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左心衰、心源性休克。周女士认为丈夫住院治疗后,病情已得到控制并有所好转,但由于王某超越职权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擅自给病人做胸部穿刺,致使贾某死亡,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36541.82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因病入住医院就治,医院应尽其所能并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为其治疗,因贾某病情需要进行穿刺,医院工作人员对其胸腔进行穿刺并无过错,但是B超室工作人员在发现病症后,没有及时与临床大夫沟通,在胸穿适当症掌握不严的情况下进行胸穿抽液,部分地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其行为成为贾某死亡的诱因之一,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贾某的死亡给其亲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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