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9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张民(化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义务,决定对其实行拘留15日。这是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在化解“执行难”问题中首次对拒不执行的“老赖”依法进行拘留。
【案例回顾】2014年11月9日,被告张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华(化名)的姑姑张某书借款,到期未还,双方发生借贷纠纷,向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起诉,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共计11.56万。
在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8月,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张民进行执行,执行法院多次通知其到庭,但被执行人张民却拒不到庭,反而和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企图以此逃避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躲避行为,执行法官更加坚定了不执结案件誓不罢休的决心,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连续四个昼夜的蹲守,不仅找到了被执行人,而且查明,被执行人实际拥有汽车两辆,房屋一套和一间自营的理发店。
2016年8月29日早上七点,执行干警终于蹲守到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到庭后,不管执行法官如何劝解,被执行人都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能耐我何的赖相。考虑到被执行人一直以来拒不配合执行的态度,经报院领导批准当即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被拘留的当天,其家属即向法院交付了案件执行款,可被执行人张民却因顽固抗拒执行而不得不在拘留所里度过,被执行人张民也为此付出了被拘留的代价,他后悔不已。真是早知如此,何必耍赖。
【法官提示】在执行判决期间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措施。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民法院通过此次依法执行,既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法院的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