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驾驶员刘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他因此成为中牟县首例因超载而获刑的客车驾驶员。
被告人刘某是中牟县交通运输公司司机,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19人。2015年12月31日下午,正值元旦假期,旅客较多,刘某驾驶已满员的客车从中牟县客运总站发车,中途又私自搭载了20名乘客,在行至223省道与中牟县中刁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检查,刘某驾驶的客车实载人数为39人,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2016年6月24日,中牟县检察院以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中牟法院提起公诉。中牟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个原本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的行为,现在已升级为犯罪。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客运车辆司机提高法律意识,请依法驾驶,安全文明驾驶。广大旅客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对自己生命安全负责,拒绝乘坐超载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