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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执行曲折 院长上门送赔偿款

新郑法院快速执结一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8-25 17:09:45



    “大娘,执行款已经给您送过来了,您安心养病......”8月23日中午,河南新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栋和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史晗阳带领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一起来到新郑市新建办某小区给卧病在床的王某送去执行款27万余元并进行慰问。

    今年82岁的王某,家住新郑市新建办某小区。王某于2013年10月30日患了肠梗阻疾病到新郑某医院治疗,因新郑某医院治疗方法有误,王某几次到郑州住院、转院治疗,经鉴定,该事故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新郑某医院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新郑法院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判决,新郑某医院赔偿王某各种费用32万余元,新郑某医院在赔偿原告王某5万元后,未再履行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原告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法院执行。该案立案后,新郑法院向被执行人新郑某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仍未履行,新郑法院到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该院执行二庭庭长陈瑞甫与执行干警柳秋亮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年纪已经82岁,该医疗事故使申请人多次住院治疗,其家属经济上已垫付治疗费用27万余元,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申请执行人身体健康受到了很大伤害,必须想方设法及时执行,避免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更大伤害,8月10日下午,陈瑞甫带领执行干警柳秋亮到被执行人新郑某医院执行,新郑某医院负责人避而不见,陈瑞甫向该医院工作人员讲事实,讲法律,如不履行判决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迫于各种压力,被执行人新郑某医院负责人在晚上八点赶到单位,经过两个小时的沟通,该医院负责人意识到该医疗事故确实为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上受了不少损失,使其身心健康遭受了极大的伤害,迫于法律的尊严,最后同意积极筹款,配合法院执行,履行判决书的赔偿义务。

    新郑法院院长王栋得知该案申请执行人王某年纪很大,且长期卧床,行动不便,便带领执行相关工作人员将执行款27万余元送到申请执行人家中。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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