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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诚信的恶意诉讼依法应重罚

  发布时间:2016-08-16 17:02:05


    为遏制恶意诉讼,确保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做出了惩戒性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法律和司法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和用人单位妄图恶意妨害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提出的警告。如果这些企业和用人单位非要以身试法不可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必将对其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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