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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

  发布时间:2004-05-10 09:42:54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法律爱好者。最近我的邻居被别人打伤了(据法医鉴定为轻伤),有人说我的邻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人说我的邻居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邻居问我,我查了《刑事诉讼法》,也拿不定主意。请问,对于这样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河南郑州  王成

王成:

    你反映的情况,实际上是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于本条第一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自诉人告诉,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这类案件专指刑法分则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自诉案件,根据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符合这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限期让自诉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掌握有证据,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8类案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1)刑法234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2)刑法第246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3)刑法第257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4)刑法第258条重婚案;(5)刑法第259条破坏军婚案;(6)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虐待案;(7)刑法第261条遗弃案;(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此外,由于1997年刑法已增加了侵占罪作为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规定,因此,实际上目前已有自诉案件共9类。

    上列9类案件中的前7类,除第2、3、6种以及侵占案件为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产生争议外,其余5种均属于“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部分案件,实践中应认为即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已不止这几类,有关司法解释将会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为使这部分案件在实践中易于掌握,避免“扯皮”,甚至“踢皮球”,“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重要条件。实践中如何掌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款规定中明确要求:“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可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只要被害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不需要侦查或者人民法院调查就可以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决定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直接受理。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即公民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人民检察院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被告人方可根据已掌握的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以及公民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检察机关均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未经以上程序的这类公诉案件,不符合本项规定,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的自诉案件范围。

    对于你所反映的情形,你的邻居如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只能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项的情况下才行。即除了具有明确的被告人、明确的案件事实外,还要有证据证明本案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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