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新挑战,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如火如荼的推进中,法院审判工作务必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据此,笔者认为,民商事审判须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法治中国梦”筑牢坚实的根基。
目前,一部分老百姓对法院工作不太满意,由此产生了不信任感,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其主要表现为涉及审判、执行的上访案件大幅度上升,越级直至上访国家信访部门的案件屡见不鲜,使各级政府和各级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应对。有时直接影响政府、法院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使法官感到审判、执行工作难做,产生畏难情绪,出现了法官不愿做业务的局面,在基层法院表现尤其突出。
严峻的涉法信访形势,表面是个别群众,系个别现象,其深层次原因是极个别人因自己利益而对社会不满,最终导致对政府的不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法院系统确实出现了极个别错案,因极个别法官枉法裁判被处理,被处理的甚至还有法院领导,这是主要的;其次是由于社会分配不公及其他社会深层次矛盾,这种多方面因素交织在一起,涉法信访又被许多人认可,涉法信访又是一种社会现象,严峻的信访形势对法院、法官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同时又是对法院、法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素质的动力和契机。需要每个法官去审视审判、执行工作的新特点,重新定位法律、法官、当事人的关系和地位,理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把处理案件的法律效果最大限度地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实现案结事了。根据审判工作体会,就民商事审判工作方面浅淡一点粗浅认识。
首先法官坚持以人为本,即以当事人为本。以人为本从历史角度来讲,又称人本主义或人文主义,他是起源于十四世纪起至十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体系,是新兴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产物,是当时人们对神的崇拜转为对人的尊崇,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其实质内容是尊重人重视人的个性。法国大革命时,资产阶级把他具体化为人的自由、平等、博爱,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思想大解放。极大促进了当时欧洲文化艺术、工业技术的发展,促进欧洲完成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使其成为光辉的一页而载入世界史册。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公权高于私权,王权高于民权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漠视他人的人格尊严,漠视他人的利益,形成了社会阶层间的对立,这个观念禁锢了人们思想,抹杀了人的个性,从某些程度阻碍了社会文明、经济的发展。近几年,以人为本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加强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救助,全民医保以及重要惠民政策的实施,充分体现在党和政府尊民、爱民、重民心、顺民意的惠民政策之中,使社会更趋向和谐。为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即以当事人为本。具体到工作中,就是要平等地接待双方当事人,尊重他人的人格、维护他们的尊严,树立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相互之间,其不同的经济地位、文化层次不同,其诉讼权利义务、人格是平等的理念。充分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可产生信任感,可以产生力量。甚至可以说,尊重他人人格就是一种力量,这种力量表现在诉讼中,在法官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使法官的工作能被双方当事人理解、认可。
其次,以当事人为本,不能只表现对当事人热情接待、递上一杯水、让个座,迎进来,送出去的接待方面,更重要的是融汇到诉讼程序各个环节中去,与公开公正、案结事了这一司法主题紧密联系起来。具体做法:
1、庭审之前平等对话法。法官、当事人在相互尊重人格、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在开庭前借助当事人交换证据这一程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涉案人员,在交换证据的同时,倾听他们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告诉他们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特别强调民商审判的当事人举证规则,同时向当事人明确法官职责,实现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心灵的沟通,消除有关当事人因不懂法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不理解和种种顾虑,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以良好的心态参加诉讼,为开庭创造良好条件,使当事人感觉到法院是公正的。特别是一些涉及面广和众多人利益容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不安定因素的案件,这项工作做好了,不但能收到最佳的审判效果,而且还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这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说服能力。
2、庭审耐心听诉法。在庭审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法官要耐心听,规范指导其诉讼行为要依法,不偏不倚,确保中立。在庭审中,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道德修养存在着差异,诉讼地位不同,庭审中难免会出现不当诉讼行为和不同的意见。法官必须确立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权利义务是平等,人格是平等的观念,指导其不当诉讼行为。要耐心倾听、解答更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提供的证据、陈述的意见是否采纳,都要一一质证、辩论,耐心倾听,就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对证据尽可能当庭确认,并向当事人阐述其理由。法庭的公正,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去认可,真正体会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案件事非曲直,胜诉败诉,法官是否公正,庭审后使当事人清楚明白。这要求法官不但要有娴熟的庭审组织能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精辟的分析归纳总结能力,而且还要有准确地适用法律能力。
3、庭审调解换位法。经过庭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根据当事人、法官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特别是原、被告在利益对立,往往各执已见,很难调和,在这个时候,当事人、法官设身处地的转换位置,但法官不要越位,以法官身份,替一方当事人说话,俗话说得好,要公道打个颠倒。在经过庭审当事人对立情绪得到缓和的情况下,法官抓住这以契机,适当转换当事人角色,让其充分陈诉意见,从利于解决纠纷息诉为出发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知以法,分析诉讼成本,即案件上诉、申诉、投入的财力和精力。使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此工作做得好,调解成功率极高,使当事人认识到法庭是公正的、法官是公正的、人民法院是公正的。调解不但是处理案件的快捷方式,会使我们的审判工作事半功倍,降低诉讼成本,还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便于案件的履行或执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调解能解决一些疑难案件,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以后上诉、申诉、上访。在审判工作中常有一些案件事实或案件部分事实和证据认定有很大争议。对这类案件,纵然法官业务水平多么高,认为判决多公正,一方当事人也不容易接受,将发生上诉,二审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再上诉、申诉、上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起诉时的暴露到全面爆发升级,甚至法官被卷进去。如法官在前面工作基础,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虽暴露而处于“暂时休眠状态时”,案件的调解意义更重大。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可采用大调解、小调解相结合的方法。所谓大调解是法官组织当事人对案件的整体调解,小调解就是对案件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事实与证据认定有重大争议,在庭审中组织当事人一部分一部分磋商,逐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确认下来。即使在对案件整体调解时,未能达成协议,案件争议的部分已确认,记录在案,法官已胜券在握,据此判决,当事人也无理由反悔。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求法官持坦诚、公正的态度。其次,依据事实和法律。
4、宣判之后权利告知法。法官依据庭审查清和认定的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判决后,宣判送达当事人时,首先,告知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简言之,当事人的胜诉、败诉的原因,其次,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即上诉、判决的执行和履行等。当事人无论胜诉败诉,能真正体会到法院的公正、法官的坦诚。宣判是案件审判阶段的最后程序,是对审判工作的概括总结。所作的判决和这一程序的工作,应是审判工作公正的体现,人间正义的体现,其次,他又是人民法院形象的体现,一个人民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重要素质的综合体现。同时又是对法官各项能力的确认。
法官要把以当事人为本,融汇到审判工作各个诉讼程序中,实现公开公正,案结事了这一司法主题,除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外,法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法官对当事人要有包容、忍让、有错就认、当错必改的宽广磊落的胸怀。基层法院的法官与当事人可以说是零距离接触。由于他们文化程度参差不齐、道德修养的差异、利益关系等因素影响,对裁判文书内容不理解或对法官的某些过错,会没完没了的诉说、申辩,甚至对法官进行指责、辱骂,作为法官应沉着、冷静、耐心解答。对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应主动承认、赔礼道歉,当即改正。法官应明白一个真理,“法官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法官自己的尊严”,但在某些时候,法官捍卫法律的尊严,并不一定能捍卫自己的尊严。在一些涉法上访的案件中,极少数人处于利益的驱使或达到某种目的,会不择手段、违背事实、贬低法官,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诽谤侮辱法官,法官以包容、忍让,有错就认、有错当改以坦诚磊落的宽广胸怀置一切之度外
2、法官要甘受清贫与寂寞,洁身自爱无不良嗜好,忠诚于宪法、法律,维护国家的利益,以公平、公正匡扶正义为追求的目标,被称之为社会精英。法官这个特殊群体是由一个个普通人构成,其有普遍人的属性,要生活、要结交朋友、要追求人人向往的幸福和人生快乐,特别是日益物化的今天这个时代。金钱、权力、人情,乃至关系价值都时时诱惑着法官。这诱惑来源法官的职业、权利。从职业来讲,法官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职业要求必须保持淡雅的情怀,洁身自爱,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用手中权力谋私,不用手中权利交易。同时远离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像陶渊明那样 “不为五斗米来折腰”。
3、法官要具有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所谓做群众工作能力,体现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方面,就是案件的审理结果或执行涉及众多群众的利益或社会稳定,法官深入到群众中,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对案件审理意见,从情感上进行沟通交流,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析理,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表达意见提供机会,用良好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对法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信任和支持,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关系,减少两者之间的不信任感,使案件得以及时有效的审结、执结。
4、法官要有丰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法官所从事的职业规定了法官不仅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为适应新时期法院工作的要求,还必须有丰富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基层法院的法官所接触的当事人,来自各行各业、其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其兴趣爱好更是形形色色,其性格、脾气、经济状况各不相同。要把他们的诉讼意思统一到化解纠纷、案结事了这个诉讼目标下,需要法官去分析、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面突破不了(疏导矛盾、调解),可采用迂回战术,即根据当事人从事的行业、兴趣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能够寻找一个交流基础或称解决案件的突破口或切入点。使当事人无拘束地坦露心声,案件调解的可能性很大,这就需要法官有丰富的知识。
法官尽其职、尽其责,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当事人,用心审判,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定会得到回报。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一定会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得到充分贯彻,涉法信访案件会降到最低限度,社会文明和谐会向前迈一大步。只要我们善待周围的一切,就可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办公室的花草,为他浇水、培植,就会茁壮成长、生机盎然,给我们带来绿意生机。何况我们面对的是当事人呢?法官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喝斥或蔑视,体现的不是法官的威严,即使当事人胜诉了,你也难逃其憎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