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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游荡在外 巧执行宅基抵债

  发布时间:2004-05-09 11:07:41


    为逃避债务长期在外游荡不归,债主无奈之下,纷纷在欠债人宅基地住房大门上加锁抗议要求还债。近日,巩义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及农村宅基住房的执行案。

    巩义市回郭镇农民乔某与孙某因债务纠纷一案,由巩义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01)巩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后乔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孙某无奈之上于2001年向巩义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由于乔某欠帐较多,且下落不明,巩义法院多方查找杳无音信,遂将其在回郭镇清东村的一处宅基住房查封。且由于乔某长期没有消息,其他债权人纷纷在乔某宅基住房大门上加上大锁要求还债。申请人孙某又因丈夫残疾、家庭贫困为由而四处上访告状。但当时农村宅基能否执行无法可依,此案遂一度无法执行。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法发(2004)5号文件,其中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作了明确规定。该院执行局干警看到后,马上组织学习、研究,并与巩义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遂依法将乔某宅基住房进行评估优先抵偿给孙某,使为逃避债务而长期不归的乔某强行履行了义务,才使这一历时四年的涉及农村宅基住房的执行案顺利执结。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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