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乔艳现在是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现在已经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是法院系统的一名办案能手,曾经成功的审结了我省首例悼念权纠纷案件等多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案情介绍:刘静和刘丽是姐妹俩,二人都已结婚成家。1995年,他们的父亲立下一份遗嘱,内容是:如果两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有一人先去世,就由姐姐刘静来照顾他们,并由刘静继承二位老人所住房屋的居住权,以及室内所有用具的所有权。立遗嘱的时候全家人都在场,大家都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姐妹俩的母亲当时没有在遗嘱上签字。两年之后,父亲生病,母亲生活不能自理,姐姐刘静就搬进了父母家中,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的生活。不久,父母双双去世。就在刘静伤心之时,妹妹刘丽却一纸诉状将姐姐告上了法庭,认为遗嘱上没有母亲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也有权继承父母价值9156元的房子。可刘静认为,父亲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并且是父亲亲笔书写,所以这份遗嘱是有效的。这份遗嘱没有让母亲签字,是由于父母对法律上的要求不清楚,认为父亲的意见已代表了母亲的意思。刘丽在父母去世时,就衣物和现金的分割已得到了不应得的一份遗产,对该房子没有继承权。
问题:一、刘家两姐妹的父亲立下的那份遗嘱有效吗?
二、妹妹刘丽有没有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呢?为什么?
点评:按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刘静、刘丽姐妹俩均为法定继承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二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则遗嘱继承在先。因此刘父遗嘱的效力是本案的关键。
本案所争执房产,是刘静、刘丽父母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刘父去世时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后才开始对刘父财产的继承。也就是说刘父去世后可继承的财产仅为共同财产分割后的其个人的财产,而本案刘父的遗嘱却对整个房产进行了处分,且遗嘱上没有共同共有人——即刘母的签名认可,因此对刘父的遗嘱应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得出这一结论后,本案的处理就比较清楚:一、对刘父所拥有的一半房产按遗嘱继承由刘静继承:二、对刘母所拥有的一半房产按法定继承由刘静、刘丽分别享有继承权。但这部分财产在分割时应注意:按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刘静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对刘静应多分,刘丽应少分。
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继承人的房屋归刘静所有;二、由刘静补偿刘丽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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