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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被致伤 诉请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4-05-08 15:10:22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赔偿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杜修琼状告办事处的起诉。

    2002年6月19日14时许,登封市少林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程某、张某等十余人,以调查计生情况为由,把杜修琼从其经营的复印门市强行带走,关押在少林办事处3楼一房间内,至次日15时约25个小时,期间对杜修琼除了逼着要钱和威胁流产外,还随便呵斥责骂。由于极度疲倦、恐惧和愤怒,导致杜修琼神志不清,精神恍惚,遂从三楼窗户跳下。因楼层太高,杜修琼摔下后造成右脚、盆骨多处骨折,腰、臀部也受伤,为此支付了数千元医疗费用。后杜修琼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赔偿时,遭到拒绝。又向少林办事处递交了《行政赔偿请求书》,但办事处始终没有答复。无奈,杜修琼诉至法院,要求少林办事处赔偿因非法拘禁给自己造成伤害的损失共计59000元。 在诉讼中,办事处辩称并未收到过杜修琼 向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先向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提出过赔偿请求,故其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决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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