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擅自处置冻结财产 以身试法受到惩罚

  发布时间:2016-05-19 16:22:27


    明知自己的300万元工程款已被法院冻结,但仍然将该款转移给他人,结果构成犯罪。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邓峰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的判决。

    王某与倪某诉邓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登封市法院根据王某与倪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人邓峰在河南某矿业公司的工程款300万元予以冻结。后经法院主持调解,邓峰自愿一次性偿还王某与倪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96万元。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邓峰明知财产已被法院冻结,但未经法院准许,擅自将冻结的300万元工程款违法转移给胡某、刘某等人,致使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

    登封市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以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邓峰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邓峰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正在采取得力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本案的判决,无疑对那些抗拒执行之人敲响了警钟!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