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原区人民法院须水中心法庭审理原告宋雅丽诉被告宋国强侵权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对原告使用的宅基地、所有的房屋三间进行侵权,归还与原告宋雅丽。案件本身很普通,特殊的是两位当事人系叔侄关系,加深了案件的复杂性。
原告自5岁时因父母离婚,随其二伯父即被告生活。1991年11月18日,原告父亲去世,经原中原区石佛乡司法办公室主持,达成协议约定:原告继承其父亲遗留的宅院和家中一切财产,由被告抚养原告至成人,原告有赡养被告夫妇的义务。后该协议如约履行,被告在抚养原告期间在该宅院内建一猪舍养猪。原告成年后出嫁,在该宅基地内拆旧房建新房,却遭到被告阻挠,原告无奈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其父处继承了房屋,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综合各方面原因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此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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