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家中三次被盗,衣柜抽屉成为小偷的“香饽饽”,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巩义法院就对这样一起不寻常的盗窃案进行了审理。
刘某和张某是两个年轻小伙,2015年6月14日,刘某伙同张某到巩义市建设路南里沟工业村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将同住在徐某家的赵某位于二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4000元现金和6张超市购物卡盗走。没过几天,这两个小伙再一次来到了徐某的家中,在二楼卧室衣柜抽屉里又盗走了200元现金。尝到“甜头”的两个窃贼,又于6月27日20时许来到徐某家中,依旧是在二楼卧室衣柜抽屉里将一条彩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手镯、一部白色三星note3手机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彩金项链价值3000元,被盗黄金手镯价值7722元,被盗三星手机价值1820元。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三、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赵某、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