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特出殊情况是一般交通事故的延伸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通常意义的交通事故是多发生在行驶于道路上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但是,衡量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应从多方面量考的:一是车辆要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货物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在判定是否有车辆存在时,应该采取定性式的判断,也就是说应从机械结构的组成等外部条件来判定车辆是否存在。至于车辆是否有合法的上路权,并不是判断是否有车辆存在的必要依据;二是道路要件。交通事故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有些居民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是运行要件。交通事故是在交通过程中所发生的有损害后果的事件,而交通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运行。没有运行的车辆一般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交通事故是至少一方在处于运行状态下所发生的事件。同时,运行方中至少一方应为车辆。只有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才能够视为道路交通事故;四是交通形态要件。交通事故必须是具有特有形态的事件,这些特有形态是损害事实与交通活动是否相关的重要外部特征。这些交通形态通常表现为交通元素间的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等。如果车辆在道路运行中没有交通形态的出现,那么损害事实与交通活动间就缺乏了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无法构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何为特殊交通事故呐?特殊交通事故其实是理论上对交通事故的特别称谓,是指与上述所讲的条理明确的交通事故以外的情形,即它的内涵有些深奥、麻烦,但却能最终表现在法规确定范围内的交通事故情形。为能说明清楚,现举一实例:甲与乙签订合同,将乙的货车租给甲运货。甲并向保险公司对货车投了全保。一日,因车泥瓦损坏,甲在公路十字路口处停车修理,找来无从业资质的陈某修理。陈在焊接过程中因经验不足,造成该车爆炸,当场炸死一人,炸伤四人的严重事故。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赔偿。后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属于特殊的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之所以人民法院认为属于特殊的交通事故是有如下理由的:1、该事故发生在一公路十字路口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定义的范围;2、本案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修理泥瓦而造成的,应属于车辆在整个运行范围中所包括的要素;3、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选用的维修人不当及修理人疏忽大意,明知自己没经验、没资质仍去修车,这里面虽不排除一些意外的因素,但主要是当事人的过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畴。另外,本案特殊性还有一个让人认知容易发生混淆的重要表现:那就是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名义上处于静止状态,好像不符合必须是“运行要件”。但,这种表现实际上是动态中的暂时停顿(就如自然人从甲地到乙地行走途中小息一会那样),所以,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明确了特殊的交通事故情形,对我们办案中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所以,不能小看这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