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收购电力设备案,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李顺山、杨海龙有期徒刑5年、4年,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兴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11月5日,河南省泌阳县农民李顺山和杨海龙经过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登封市告成镇境内,将正在使用的农用照明线剪断9档后,用三轮车将盗割来的电线分两次运到该市阳城区李兴义的废品收购站内卖掉。李兴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顺山、杨海龙合伙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兴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购赃物罪。故根据三被告人在犯罪中的表现轻重,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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