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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退一赔三” 的惩罚性赔偿原理

  发布时间:2016-04-18 10:44:21


    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amplary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我国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五十五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些严厉和超高度规定实际上就是以惩罚性赔偿原理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要实实在在,不得有虚假、并对他们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改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些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得到体现,就是法律要求今后不论消费一般商品、小额商品或奢侈贵重商品都要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法院当庭判决此案,支持了原告毕二排的诉求,认为4S店售车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法》和《民诉法》规定,判令4S店赔偿毕二排三倍购车款57.2万元就是现实体现。

责任编辑:郑州法院网编辑 刘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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