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明明知道这些规定,但是,为了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千方百计、甚至以欺骗的手段不与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争议频频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为了减少或杜绝一些不法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有必要对劳动者,特别是在学生放假期间,很多学生会利用假期去打工的情况下,告诫他们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时应注意的如下事项:
首先,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订立”的规定,劳动者不论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也不论是按月还是按天要求支付报酬,都要理直气壮地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只订立口头合同,劳动者一定要保护好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自己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的记录等。这样做,就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将上述的证据作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一样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报酬。第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劳动者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要丢掉杂念,克服为难情绪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勇敢地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